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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可以在异地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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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毛

初生牛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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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16: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该外部链接已失效,文章作者登录实名后才能恢复访问该外部链接已失效,文章作者登录实名后才能恢复访问是当下比较受关注的行业产品,我们网站内汇集很多最近最新的资讯,欢迎点击进入了解更多消息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实践中,一般是由居委会、物业等组织开具被告居住证明,已证明其在此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然后将居住证明作为立案材料一并提交,来确定管辖法院。若无被告居住证明,也可提供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可以证明对方在北京居住已满一年的证据尝试立案。

  但若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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