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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辅导: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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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毛

一级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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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1: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市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北京慧嘉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住房和城乡慧嘉森教育网站:http://www.huijiasen.com/
  相关信息可登录住第七期一级建造师培训 7.20报到 7.21-7.28开课:http://www.huijiasen.com/a/jianzhulei/yijijianzaoshi/kaiban/2012/0626/15***06.htm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京鼎原商务楼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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