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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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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毛

初生牛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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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00: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该外部链接已失效,文章作者登录实名后才能恢复访问该外部链接已失效,文章作者登录实名后才能恢复访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应该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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