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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汇总“大棚房拆迁”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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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20: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大棚房拆迁”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由于这些理由,我觉得北京杨在明律师手机号码的情况还比较乐观,市场还处于一片蓝海的阶段。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1727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由被媒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的杨在明律师创立。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


可以先判断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上级部门申诉。

按照从严从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看护房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27号)中有明确规定:“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对附属设施的规定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比较多不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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