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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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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05: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都知道拆迁是有利于家乡发展的,但是把大家的房子拆了大家住哪里呢,不可能因为拆迁大家都家可归,所以拆迁是会安置人口的,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是怎样的。在业界当中,北京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一直处于行业的佼佼者,后来居上却从不傲慢,低调中坚守品质。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422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际居住一年,且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的规定” =”6620220119146814”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际情况,结合和市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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