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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技术公司的三重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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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8: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三重交集

  站在多重交叉地带的尤强,正在努力将这些交集转换为独特的职业优势。

  文/叶龙招

  在8月20日召开的2010年中国CFO年会上,中国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安”)CFO尤强凭借自身长达10年的海外资本运作和投资管理经验在专题对话“外资企业及上市公司视角下的企业风险管理”讨论中,给出了一个全面的回答。她认为,应该将企业成长与风险相联系起来,把全面风险管理放在企业战略的位置上,加强识别事件及评估风险的能力,同时必要地设置与企业成长及回报目标相一致的风险承受度。

  身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CFO,尤强除了负责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管理控制之外,更重要的内容是帮助公司沟通资本市场。刚刚加入中信安不久,熟谙美国资本市场的尤强凭借其干练的表达能力迅速加深了美国投资者对中信安的印象。在尤强看来,CFO是公司和资本市场接轨的交集,要想成长为一个具有全球化视野的CFO,必须具备硬实力和软实力,而判断力和沟通能力是软实力中最突出部分。

  中美交集

  当初,尤强在上海外国语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后,便加入到了美国银行上海分行,任行长助理。不久深感专业知识不足的尤强辞去了工作,只身前往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主修金融。

  值得一提的是,正是读MBA期间的一段经历改变了尤强的职业生涯。亚利桑那州大学专门为培养投资人才设立了一个学生基金,每一届均选五个学生来管理这个基金,那年尤强以惟一一位女性的身份被选中,正是这段基金管理的经历把她引入了投资行业。MBA毕业后,尤强先是在旧金山northern trust公司做基金管理。四年后,尤强加入硅谷的高科技企业——Sand hill资产管理公司,这家公司对中国市场的高度关注使得尤强开始加强和国内的联络。之后尤强直接担任JLF资产管理中国区投资负责人,专门关注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的股票。

  “我觉得回国的时机到了,我的理念是要和公司一起去创造价值,而不是去搭顺风车,后来我就发现了中信安,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公司,他未来的前景也非常可观,其价值是被低诂的。长期来讲,像这种公司,我是可以和它一起创造价值的。”2009年初,尤强在投资者的举荐下加盟中信安出任CFO。中信安是中国领先的地理信息(GIS)、公共安全和数字医疗信息化软件提供商,2008年登陆美国纳斯达克,目前市值达3.5亿美元。

  对华尔街有着深刻理解的尤强深知,长线投资事实上是一个巨大的奢侈品,“当前整个股票市场中,每一个季度,甚至每一个月都要评一次业绩,它本来应该是一个马拉松式的长跑,但现在游戏规则把它变成了短跑,所以大家都追着短线在投资。”

  而这一次尤强确信,中信安就是自己最好的一次长线投资。“结合几方面的东西,一方面是中国和美国的结合,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面对的是美国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是企业和投资者的结合。我所处的是一个交集的范围,中国文化和美国文化交集,在我这里是一个集合点,这是一个能把我的能力发挥得淋淳尽致的职务。”

  投资与财务交集

  谈及10年的投资经历对如今CFO角色的影响,尤强表示,这两方面是相通的,往往可以相互促进。熟谙投资行业特征的尤强坦承,在投资行业里相当多的投资者是没有管理过公司的,“如果一个投资者有深度的公司管理的经验,就可以迅速地看到企业的本质。”

  尤强进一步表示,“财务管理有不同的层面,有的是做账的,更深一层的就是参与公司的战略制定,若是有投资经验的财务管理者,能更好的给战略决策者提供有效信息。它的战略最终体现在财务上是怎么样的结果,股东的价值是增加还是减少的作用。”尤强再三强调,在公司制定战略的时候最主要的考量还是创造股东价值。

  在评估一家公司时,尤强也有自己的一套评估方式。在她看来,目前很多投资者常用的“建立一个财务模型,做一套财务模型的估计,然后评估出这家公司的价值”的方式只是一种工具,但不能把它作为主要的工具。尤强在评估投资价值时非常强调公司的软实力,“对企业的判断绝对不能局限在那一张财务模型上,你必须要看到管理层的思想高度和企业定位。很多东西是隐性的,这是无法用数据来表示的东西,而是一种判断,而且很难用今天公司的现状来判断未来的情况。在衡量投资价值时有一些最关键的东西,比如公司管理团队最核心的人员,分析他的瓶颈在哪里,瓶颈有多高,还有就是他用人的能力以及他的战略头脑。”

  此外,尤常非常注重团队的搭建能力。她认为,团队是一个有创新能力,可以产生办法的地方。“如果大家能在一起很团结的工作,那CFO的资源和能量就远远大于一个人的能量。”对于合作团队的搭建,尤强强调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并按照企业的价值观去处理问题。此外她表示,非正式的沟通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我们公司的非正式沟通是很多的,有人过生日、升职、搬家啊什么的,都会有各种各样的聚会。这种场合下的沟通是最有效的,它的信息是最真实的。”

  在谈及如何保证稳健的财务战略的话题上,尤强十分强调对现金流的管理。“在不排除短期需要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目标是要让它最终达到自给自足。在这种情况下,对内部运营的现金流管理非常关键,如果必须用外部资金时,是用银行的借款,还是在公开市场上发债、发行股票?确定方向之后,便要设定其具体结构,而这些都是要有多方面考虑的。”

  此外,对全球经济动向有深刻判断的尤强非常看重对行业的理解,“对于全球经济动向的判断是很重要的,要创造价值的话,并不能局限在一个行业里。如果能在不相关的行业里找到结合点,创造一个新的行业,这就是最厉害的价值创造方式。”

  个体与群体的交集

  事实上,除了担任中信安CFO之外,尤强还有另外一个重要角色——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今年3月份,由瑞立集团、中国阀门、万得汽车、中信安等境外上市的企业组织发起成立的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在香港注册成立,作为协会发起方之一中信安的代表人,尤强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对协会的未来充满了期待,“协会将通过不同形式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会议来分享经验。”

  谈及协会成立的初衷,尤强表示,“中国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有很多共同的需求,过去大家都比较分散,各顾各的,自己摸索自己的路。我们觉得现在很多公司都得出经验来了,都很希望通过协会的方式来促进交流,借鉴经验。特别是在美国市场的这些公司,怎么能够让美国的市场更好地认识中国企业的自身价值,怎样把价值释放出来,以及资本运作的一些经验、交易的结构,这些都是可以分享经验的。”

  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了在海外上市,以突破长期制约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和国际化进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为止,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已达一千多家,市场价值超过6000亿美元(4万亿人民币)。然而在获取资金的同时,由于文化上的差异、交流上的障碍、监管上的不熟悉等诸多因素,中国公司往往比上市国(地域)本土公司遇到更大的风险、付出更高昂的代价以及获得更低的市盈率。导致这些风险代价的根本且直接原因是与包括交易所、券商、律师、审计师、IR等中介机构交往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人对中国企业的陌生。而这些因素最终表现在中国公司的谈判能力较弱,公司股票估值普遍偏低。毫无疑问,这是成立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协会的最大动因。

  对于协会成立的目标,尤强分析,一是降低上市、维护及融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审计费用、投资者关系费用、融资费用等,并为不同规模、类型的公司提供高性价比的中介服务的评价及推荐;二是为协会成员提供一个互相帮助、互相交流、互相合作的平台,通过内部数据库及信息港的建立,使协会成员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的信息,并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功效,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共同打造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品牌;三是为投资者提供了解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资信平台,为协会成员扩展与海内外投资者交流的机会。

  股权投资损失的财税处理

  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但若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文/李伟毅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又因税法也在不断修订中,假如遇到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了明确规范。

  对股权损失处理新旧有别

  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其实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是完全可以得出结论的,其后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也继续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原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相关处理要求(限额扣除),本次公告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五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差异: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再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股权投资损失界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分五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持有股权投资期间,符合所规定的五项条件之一时,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项条件分别为: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如清算期超过三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确认为资产损失;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在新税法下仍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取消了13号令要求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规定,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价值的5%。

  如:A企业2009年度以货币资金500万元入股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导致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当地法院破产清算后,实际收回投资200万元,则其投资亏损300万元,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减值准备不得扣除。除上述五类情形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核算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B企业2009年初,以自有无形资产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某上市公司。当年底,由于被投资公司市价持续下跌及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丙企业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丙企业据此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此项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已提取减值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0 ] 1 1 8 号 )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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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08: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 [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直接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股权损失

  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148号明确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47行有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数据来自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经过报批的财产损失可以直接填列在此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即第一、二、三、四、五年的内容不再填报。

  8月新税收政策速递

  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更好的理解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具有现实意义,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文/ 盛立中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近年国内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就调整2011年关税税目、税率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将会更好地体现关税政策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尽管我国已经履行完WTO的关税减让承诺,但是,进口关税税率有针对性的下调将是我国今后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同时或将伴随的是提高部分资源类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明确信托融资项目运营方增值税抵扣政策

  日期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自2010年10月1日起,上述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干你娘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读:注意上述政策的三个要点: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包括在内;二是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的“经营模式”必须符合相关要件;三是,实际执行日期与增值税转型日期相一致,即2009年1月1日(不包括先期转型试点地区)。

  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解读: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上述政策意味着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由以往的“企业认定”扩大至示范城市从事该项业务的所有企业。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多项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同时,对受灾地区促进就业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解读:与以往财税政策相比,较有新意的是,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要走“组织路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读:根据目前的政策,纳税人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掌握以下要点:一,有些捐赠可以全额扣税,有些只能部分扣税;二,个人捐赠扣除个税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追溯扣除;三,行善要走“组织路线”,比如企业或个人自己接洽的直接助学行为或直接向灾区民众发放钱物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四,个人以实物形式的捐赠,扣税可能有些麻烦。我国目前尚欠缺规范的捐赠物资估价制度,而税务机关的相关作业流程似乎也有缺失。

  明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解读: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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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08: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

  企业重组业务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应自证“合理商业目的”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此项规定旨在避免企业利用不同税务处理方式影响应缴税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此以外按一般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质经营性资产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专利资本化的战略选择

  专利资本化是企业前期投入后取得经济回报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因此应从战略高度重视专利成果资本化工作,使得企业的前期投入能够转化,并为企业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文/敬云川

  企业专利技术资本化是指专利权人将其知识产权量化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转让等经营活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一起参与到生产、投资和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将专利权物化为实物财产的活动。近年来,我国国内不少企业开始自觉实施专利技术的资本化战略,国家和北京、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扶持措施。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还缺乏清醒的认识。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专利资本化程度低于30%,这造成了我国专利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由于许多企业还没有将专利权切实纳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的全过程,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不强,没有发挥专利技术成果的商业价值,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与建设创新型国家远大目标的要求相比,政府相关部门对专利资本化的实际扶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国家将加快建立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

  专利技术资本化的要点把握

  专利技术资本化的条件

  专利技术资本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进行,这些条件主要有:

  (1)专利权资本化中的主体必须合格。专利权的出资者必须是合法的拥有人,并且可以保证专利权的接受方免受侵权的指控。

  (2)专利权资本化的客体必须有效存在和不受干扰,即专利在该地域经批准授权或依法产生,其法定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也没有被权利人放弃,无侵权诉讼和第三方提出无请求或知识产权已被抵押等情况。

  (3)专利权资本化应当与相关的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这样才能实现其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为企业带来资产增值。

  (4)专利权资本化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禁止专利权人利用其独占权优势提出种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例如不合理的搭售、雇佣、限制接受方的企业经营等。

  (5)专利权资本化的程序必须合法,首先要进行量化评估,投资入股后转化为等额价值的股权凭证、股权或股票、专利证书。专利权投资、转让还要向专利治理机构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专利技术资本化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践,现阶段我国主要专利技术资本化的方式有:

  (1)按照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2)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与转让。指专利权人将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

  (3)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技术从而为本企业带来效益。

  (4)专利财产权质押贷款。

  (5)专利招标、孵化、拍卖等。

  企业专利技术自行实施战略

  广义上讲,凡是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权的产品,以及使用取得专利权的方法的行为,统称之为专利实施。专利实施方式主要有自行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两种方式,本文中自行实施还包括被转让、被许可后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

  专利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涉及跨部门间的职能协调。合理的专利自行实施应首先建立相关的协调和激励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健全实施保证体系,建立企业专利治理与实施委员会;实行专利和企业战略、创新等主要治理内容的结合,以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来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达到关键技术有保护,主体产品有专利;将专利技术实施目标纳入年度考核计划,并增加相关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

  企业进行专利自行实施,其主要步骤如下:

  (1)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论证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专利的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企业自身条件;实施效益分析等。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可行性报告,包括专利自行实施的目标、条件和措施,以及各被选方案的相关技术经济参数及建议。

  (2)由企业决策人员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决定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进行预备。

  (3)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筹集相应的资金,进行试生产。

  (4)制造专利产品,并进行营销推广。比较大的企业或者投入较大的专利产品可能还需要试销售。

  (5)根据初期市场行情判定专利产品的总体市场表现,额定是否加大投入及后续创新等因素。

  (6)专利产品生命周期即将结束时,对本产品的一系列决策进行反馈以总结相关经验。

  企业专利许可贸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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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许可贸易

  专利权的许可贸易,简称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授权的其他人将在某一国或某几个国家取得的专利许可给被许可方实施,答应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产品,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作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酬金。专利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中只转让专利使用权而不是专利所有权。

  专利许可的原因分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两方面。许可方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专利权人缺乏实施的条件,只得通过专利许可让一家或多家具备条件的公司去实施。(2)产品市场广阔,单靠自己实施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希望由更多的企业实施其专利发明而从中获取使用费收入。(3)专利权人通过交叉许可组成专利联盟与他人交换专利使用权。被许可方进行许可取得专利使用权是为了能合法地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因此进行专利许可的原因主要有:①合法取得或引进专利和技术制造或者销售专利产品;②免除已发生的侵权责任;③交叉许可组成专利联盟交换专利使用权。

  专利许可贸易的实施

  专利许可中被许可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注重:(1)许可方的合法资格,许可方必须是许可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2)必须明确许可的主题,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使用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专利。这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3)许可方保证在协议期间始终维持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并保证在签约时没有人对该专利提出过无效请求。(4)必须要求许可方保证被许可方能在协议期间实施其专利而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专利许可合同签订时应咨询相关法律、技术方面的专家。《合同法》中规定了技术合同的一般格式,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和进度、保密工作、风险责任、收益分成、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支付、违约和争议条款等,并规定了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采用总价方式或者提成方式。

  企业专利资本化是企业前期投入后取得经济回报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重视专利成果资本化工作,使得企业的前期投入能够转化,并为企业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专利资本化有自行实施、专利许可和转让等多种方式,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调查专利技术和本企业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后选择合适的资本化战略,进而选择合适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同时,我国需要加强专利资本化的立法工作,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利于专利成果转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国民经济的部署首先就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深化科技治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因此今后我国专利产业化立法和政策扶持将会加大工作力度,中国企业必将迎来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春天。

  (作者为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侵权责任法:强化风险管理

  新《侵权责任法》,旨在提供一个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民法法律环境。同时也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使企业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文/韦朴

  2010年7月1日,新《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施行。新法旨在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其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物件损害等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很多方面都是首创,大大填补了民事权利的法律空白。

  新法实际上是对最近几年屡屡发生的社会事件的法律回应。比如2009年的“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影响。新法是一部以消费者为出发点的法律,旨在提供一个与发达国家接轨的民法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新法加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使企业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风险一:产品责任风险

  新法特别强化了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并规定生产者要承担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无过失或疏忽的责任,即发生损害就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新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损害后果是由产品缺陷所致,生产者均应承担严格责任。此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使得消费者提起诉讼更为容易,因为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消费者无法对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进行了解和掌握,因此无法对生产者主观的过错进行举证。而在新法规定下,消费者只需证明受到了损害,且损害是由该缺陷产品造成即可。

  此外,新法还将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而造成患者损害列为产品侵权的范围,明确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和救济制度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后如果认定损害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之前“安徽欣弗事件”、“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事件”、“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事件”等药害事件在社会上沸沸扬扬,今后此类事件将更加有法可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法还首次将普遍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中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认为,此举使中国由此建立了全面的产品召回制度。

  风险二:连带责任风险

  新法重申和强调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此外,新法还对其他方面的连带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这项规定,无疑增加了销售者在经营中面临的产品诉讼风险,那么对于销售商来说,如何转移这部分风险以更好地专注于自身的经营,从产品责任保险的角度来说,通常可以有几种做法:一是销售商要求生产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并将其(销售商)作为保单项下的附加被保险人。这样当销售商遭到与产品的自身缺陷相关索赔时,销售商可以获得保单下的保险保障。第二种方法是在要求生产商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同时,销售商自身也可以再投保一份产品责任保险并要求生产商所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是作为基层保单来进行保险赔偿。这样,当遭遇产品责任侵权索赔时,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保险将首先启动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限额不足以偿付第三方的索赔,超出的部分可以由销售商自身投保的那份产品责任保险来进行赔偿。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通常国外的销售商自己会另外单独投保一份产品责任保单,以充分保障自身的风险。

  如果产品责任索赔系由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比如销售商擅自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改变,擅自对产品的标签或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更改等等并因此而导致产品责任索赔的发生,通常对于此类索赔,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人将不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销售商自己的确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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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三:环境风险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规定当环境污染存在争议时,排污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免责事由或者排除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这将会大大增加污染企业的风险,并降低原告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成本。

  此外,《侵权责任法》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企业的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污染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就取消了之前的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以违反环境法规为前提的要求。即使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新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强化也将加大企业的环境风险。以2006年中石化胜利油田的污染事件为例,该事件是由于窃贼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所引起的,窃贼先后将两条海底管线打穿,后导致原油外泄,造成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和重大财产损失,随后渔民将中石化等告上法庭。在新法实施之前,相关企业完全可以让受害者向污染者寻求赔偿;新法实施以后,受害者将有权利选择谁将承担责任,企业的潜在风险迅速增加了。公司还应意识到,即使他们完全遵守国家环境法规的相关要求,例如排污标准,他们所面临的环境诉讼风险依然可能增加。

  风险四:违法成本加大

  新法还首次规定了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在英美法系国家,该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使用已被广泛认可,并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理论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由于产品责任案件逐年倍增,责任强度逐步加重,惩罚性赔偿数额也逐渐加大。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判决中的百万美元的判罚金已变得十分普遍,其中不乏天价赔偿。著名的案例——菲利浦-莫里斯案就是其中之一。起因是杰西威廉斯在1997年因肺癌去世,威廉斯生前抽了40年的烟,对万宝路迷恋成瘾,他的家人认为是万宝路害死了威廉斯,因此将万宝路的生产者——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告上了法庭,声称该公司忽视了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成瘾性,并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因而负有责任。而州法院最终裁定菲利浦-莫里斯公司向威廉斯一家赔偿8110万美元,其中7950万美元是惩罚性赔偿,160万美元是补偿性赔款。

  风险管理机制与保险并重

  在当今的市场上,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对制造商、分销商提起产品责任索赔或诉讼。随着新的《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一起索赔和诉讼就可能使企业面临财务压力,甚至可能导致财务危机,责任成本加大是大势所趋。无论从履行社会责任,还是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说,企业都应未雨绸缪,重视对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管理。企业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内部是不是建立了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来规避风险,二是如果有事故发生,是不是有一个风险和责任转移的机制来保障自己的财务状况稳定。

  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法基础之上的一个险种,一个国家的侵权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严格责任的国家,也是侵权法律最严格、侵权责任直接成本最高的国家。由于法院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制造商和分销商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赔偿责任,有时候即便产品本身没有瑕疵,官司也会从天而降,使得制造商和分销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解决争端。高额的产品责任赔偿金也直接催生了产品责任保险在美国的普及,因为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是生产商和分销商转嫁产品责任风险最简便、最安全的方法之一,可以说美国是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对于中国来说,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责任保险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在实际操作中,“风险管理机制”与“责任保险”其实是互为充分的必要条件。企业购买责任保险,本身是风险管理的一个手段;而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只是想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就不具备购买责任保险的资质。

  (作者为达信(Marsh)大中华区CEO,国际著名风险管理专家)

  如何留住人才

  员工们正超乎以往地将自己视为“自由人”,可以在不同的公司之间随意转换工作。随着经济复苏,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如何在经济复苏时期留住人才,也成为CFO所关注的话题。

  文/吴福民、赵承军

  普华永道对美国近20年的失业率和员工主动离职率进行了追踪分析,结果表明:经济复苏时期,在失业率下降的同时,主动离职率却反呈上升之势。本次研究还邀请了450位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预测各自企业2010年的员工主动离职率。结果显示,有近50%的被调查者认为,2010年的主动离职率会上升;更有超过10%的被调查者认为主动离职率会高达10%以上。一份来自中国前程无忧的调研报告也显示,虽然中国的城镇人口登记失业率近年稳步保持在4%左右,但是国内的员工主动离职率除2009年外,一直呈现着逐年上升的态势,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全面回暖,2010年中国高级人才主动离职率也将攀升。来自中美两国的数据表明,伴随着经济的复苏,员工的离职浪潮也随之而来。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许多企业艰难的渡过了经济衰退期,并刚刚开始为未来的增长做准备。如果在经济复苏一开始便增加人手或人员开支,一旦经济出现意外的变化,新增的人员和开支又将让他们陷入衰退前期的困境。因此,在经济复苏初期,企业现有员工,尤其是那些高绩效的员工,在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压力的同时,回报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这种“鞭打快牛、能者多劳”的做法,在经济复苏时期无疑将加速优秀人才的流失。

  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对80后、90后新生代员工的管理已经逐渐成为困扰当代中国企业的问题。相对而言,“80后”、“90后”表现出强烈的“个体化”(individualized)倾向。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员工希望成为工作上的“自由人”。这些员工喜欢频繁地转换工作,对企业缺乏忠诚度,他们将现在的工作视为充实简历和职业经历的一种手段,而不追求在公司晋升和稳步发展,他们不愿意在一家公司“从一而终”。“自由人”的趋势在经济衰退前就已初现端倪,经济衰退时期许多企业实行的降薪和裁员政策,更加剧了“自由人”趋势的蔓延。艺珂集团(Adecco Group)2009年的调研显示,54%的在职员工表示,经济复苏后他们“有可能”会寻找一份新的工作,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员工中,这一比例更高达71%。

  值得庆幸的是,经济复苏时期的员工离职潮已经引起了许多企业高级管理层的重视。普华永道2010年全球CEO调研发现,在过去两年中竭尽全力控制成本的CEO们,已经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了人才管理。70%的CEO们表示在经济复苏后,他们将调整人才管理策略,以更好的激励和保留人才。另一方面,以CIO为代表的企业其他中高级管理者们,也意识到留住人才将成为他们未来重要的工作任务。例如Robert Half Technology调研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1400名首席信息官中,43%的被调查者认为,留住优秀员工将是他们在2010年的首要任务。

  当然,员工主动离职并非都是坏事。如果绩效和能力平庸的员工离开,企业将获得从外部聘用优秀人才的机会;同时,也为内部优秀人才的晋升扫清了障碍。但问题在于,离职的员工中很有可能包括那些企业想极力挽留的高绩效、高潜力的优秀人才。据美国人力资源专业协会最新调查显示,2009年优秀员工的敬业度(员工投入度、工作满意度等)下降程度比一般员工更加严重。优秀员工敬业度的下降,意味着企业在经济复苏后将更可能失去这些人才。

  因此,在经济复苏时期,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激励、保留优秀员工,否则企业将面临失去他们的风险。另外一方面,采取措施激励优秀员工将有助于激发企业全员士气,提升员工敬业度和工作效率。

  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离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激励和保留人才。

  给予辅导和帮助

  给予优秀人才更多的辅导和帮助,提升他们应对危机和挑战的能力。本轮的经济衰退,加快了许多企业变革的步伐。这些变革包括重新规划业务战略、调整经营领域、改变营销策略、实施成本控制等。在这些变革过程中,企业应评估这些变革对优秀人才所产生的影响,给予他们相应的辅导和帮助,提升他们应对危机和挑战的能力。普华永道2010年度全球CEO调研结果发现,受到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影响,44%的美国CEO表示,他们正在调整组织中许多优秀人才的角色和职责,而这些调整将对这些员工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国有企业在未来应依托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其他培训机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战略管理和跨文化经营管理能力。正如互众集团(Interpublic Group)主席及CEO迈克尔·罗思在一项调查中说,“在不可避免地出现这些调整的情况下,CEO要做的就是增加对那些优秀人才的关注,并给予他们相应的帮助,从而使他们能更好的适应未来的挑战。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竞争对手就会捷足先登,将这些人才招致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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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务性激励

  在预算仍然趋紧的情况下,企业应运用非财务性的方法来激励员工。这些方法包括培训发展计划、挑战性的工作任务、新职业发展机会、弹性工作制等。与支付薪酬和发放奖金相比,这些非财务性的激励方法意味着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从长期效果来看,这些方法将更有效的激励和保留人才。职业发展机会而非薪酬待遇,是激励和保留优秀员工最重要的因素。企业应根据企业对员工核心能力的需求以及员工现状,评估员工的培训需求,确立培训内容,通过员工培训,使不具备核心能力的员工获得核心能力,使核心能力水平不高的员工提升核心能力。

  重新审视薪酬

  重新审视优秀人才的薪酬支付方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企业需要立即对优秀人才进行加薪。这不现实,同时也没有必要。企业应当跟踪和比对市场薪酬数据,分析优秀人才和一般员工的薪酬差距。如果薪酬差距呈缩小的趋势,优秀人才会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企业足够的认可和重视,在经济复苏后他们就有可能考虑离职。同时也可以考虑采用更具保留人才的薪酬支付工具,如长期激励。普华《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97%参与调研的公司认为长期激励的好处在于能够“保留和激励人才”,另有72%参与调研的公司认为长期激励可以“使公司的薪酬有竞争力,能够吸引外部人才”。

  因“人”制“薪”

  制定适合优秀人才“胃口”的激励保留方案。

  “集体加薪“一刀切式的激励方法,在经济复苏时期很难起到保留人才的效果,企业需要根据行业特性、业务范围、甚至员工年龄等方面的差异,制定综合性的人才激励保留方案。对于年轻员工而言(30岁以下),灵活的工作安排是他们最看重的激励因素,多采用参与式的、授权式的领导风格,提高员工参与度,激发其工作活力,也可以加强员工对于组织的承诺,降低离职率。其次是薪酬和奖金,同时在职培训、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也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之一。

  因此,企业在激励年轻员工的时候,需要考虑引入灵活的工作安排、在职培训等“对胃口”的激励方式,而不仅仅是提供优厚的薪酬奖金。

  员工敬业度调查

  实施员工敬业度调查,帮助公司确定如何激励并保留人才。员工敬业度调查结果可能让管理层感到惊讶。例如加拿大Spherion公司去年的员工敬业度调查发现,管理层和员工在该企业留住人才最为关键的因素上看法各异:管理层认为是组织氛围,而员工则认为是薪酬福利。这种看法上的差异,将可能导致企业制定错误的人才激励保留方案。员工敬业度调查还可以跟踪企业优秀员工的留职意愿。一般而言,优秀员工的离职率,应该处于较低的水平,一旦该数据攀升,企业应考虑调整其人才激励保留方案。

  (作者吴福民系普华永道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合伙人、赵承军系普华永道人力资源咨询服务高级经理)

  延伸阅读

  Q:在经济复苏时期,公司最应当关注哪些人才?

  A:绩效优秀的人才最重要,其次是高潜力人才。企业同时也需要关注那些不那么引人注目却有可能为公司增加非凡价值的人才。在制药企业,这些人才可能是科研人员;在餐饮业,可能是厨师和服务生;在银行业,可能是柜台人员。

  Q:在经济复苏时期,企业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的人才配置?

  A:在经济复苏时期,企业需要持续评估现有人才是否具备应对业务增长的能力,企业需要发现人才缺口,并找到填补人才缺口的方法。这对于在经济衰退期间大量裁员而今需要大量招募员工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另外,离职调研也能够帮助企业发现可以被重新雇佣的员工。

  Q:如何了解公司是否正在面临失去优秀人才的风险?或者我们是否有能力去吸引其他优秀人才加盟?

  A:可引入雇主价值度(EVP)指标,评估公司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竞争力。雇主价值度(EVP)指标,将综合反映人才对于在公司工作意愿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公司财务和非财务的激励政策、公司文化,甚至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等。另外,分智网(Coent.cn)、雅谈网(www.yatan.com)、天涯社区——职场天地(www.tianya.cn) 之类的网站上,也可能有许多关于对在公司工作的看法。

  Q:在经济复苏时期,企业如何预防猎头和竞争对手寻找和挖走企业的优秀人才?

  A:事实上,企业根本无法避免该状况的出现。因为在现阶段,猎头和竞争对手有太多的途径接触到企业的优秀人才。更重要的是,试图阻止优秀人才与猎头和竞争对手的接触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优秀人才感到被监视,他们则更有可能离职。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去留住他们而不是阻止他们离开。

  情定大饭店

  有着十几年多家外企生涯历练的邓辉对万豪的标准化体系和企业文化推崇备至。

  文/叶龙招

  尽管近来“涉黄”的重庆希尔顿酒店遭遇停业整顿的冲击,使得社会各界对国内高端酒店行业引发不少争议,但作为全球三大高端品牌之一的万豪国际(Marriott)酒店集团(以下简称“万豪”,其他两家为喜达屋和希尔顿)旗下的北京万豪酒店却在后危机时代的阴影中迎来了开业两年以来的美好时光。

  万豪国际集团创建于1927年,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酒店管理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继1989年万豪在香港开设的第一家万豪品牌的酒店——香港JW万豪酒店之后,万豪集团旗下的六大国际品牌丽思——卡尔顿、JW万豪、万豪、万豪行政公寓、万丽、万怡已全部进入中国市场。

  2009年11月,邓辉受万豪国际酒店集团的派遣,担任北京万豪酒店财务总监一职。值得一提的是,这是邓辉加盟万豪近六年来,转战的第五家万豪管理的酒店,而这在集团内部颇为罕见。

  走出危机

  当我们前去采访时,北京万豪酒店的大堂里一派热闹非凡的景象。而如果把时光倒流至一年前,同样的大堂里廖廖无几的人影就足已让你猜测到当时酒店的入住率。邓辉坦承,北京奥运之后陷入低谷的北京万豪酒店的入住率只有19%,如今已强劲恢复到这个数字的2倍。

  其实,在邓辉所在的高管团队接管不到半年,北京万豪酒店的“拯救计划”便已见成效,这让邓辉颇为欣慰。

  作为亚洲规模最大的酒店,北京万豪酒店拥有1300多间客房,7个中西餐厅,3个宴会厅和13个多功能厅。邓辉负责的财务管理范畴很宽,包括会计部、采购部、系统部、内部审计等部门。

  事实上,控制成本是万豪酒店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拥有两年香格里拉财务管理经验和五年万豪酒店管理经验的邓辉,在2009年11月被万豪总部调入北京万豪酒店任财务总监时,已熟谙酒店成本控制之道。

  “酒店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工资,能源和采购三个方面。”邓辉强调到,“在采购方面,我们首先采用了80/20原则,找出采购量前50名的项目,进行市场比价并与其他姐妹酒店进行联合采购,同时对成本较高的项目,考虑其他同质价优的替代产品,降低采购成本。”

  在员工成本上,邓辉注重加强控制各个岗位的员工编制预算,“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我们都制定了严格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对于某些岗位,例如宴会服务和餐饮清洁服务等员工人数需要根据酒店生意和季节变化不断调整的岗位,我们采取外包的形式,避免人员的浪费和闲置。”在能源方面,除了对预算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外,北京万豪酒店还成立了节能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节能的方法和创意。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邓辉的成本控制模式初步成形,并已见成效。“采购成本方面,我们定的目标是至少要节约5%,现在基本上做到了;员工成本这一块,我们的实际入住率比预算高出了10%,而人员成本并没有增加;在能源方面,比去年同期及预算的每间房能源消耗均有不同幅度的节约。

  此外,邓辉对于运营环境中的外部环境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且主动参与来协调和重建酒店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在这之前酒店和业主的沟通不是很顺畅,有很多比较正常的经营都受到了影响。我来了八九个月的时间,从里到外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为此,万豪总部还专门给邓辉颁发了一个协调业主关系的佳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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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刃有余

  邓辉的职业生涯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其在跨国公司500强企业中始终能够游刃有余地稳步前行。

  1991年,邓辉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在国企任职。四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邓辉加入到了联合利华,并担任东北区财务主管。两年后,邓辉跳槽到沈阳香格里拉大饭店担任会计经理。事实上,也正是这段经历改变了她的人生,让邓辉萌生了走出沈阳来北京发展的想法。“沈阳的发展空间的没有北京大,又很想学习,我想在外面会方便一点。”

  在家人的理解和支持下,邓辉暂别刚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只身闯荡北京。面对众多的录用机会,邓辉选择了美国友邦保险(AIA),开启了职业生涯中“漂移之旅”的第一页。2005年,曾与邓辉在沈阳香格里拉共事的财务总监加盟到万豪,并将她推荐给了万豪的区域财务总监。虽然仅有两年酒店管理经历,但邓辉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最终还是得到了认可,随后便被派往天津泰达万丽酒店任职。不久,邓辉被调往万豪品牌在国内的旗舰酒店——上海明天广场JW万豪酒店,担任副财务总监。南方的精致与婉约给生长在东北的邓辉带去了不同感受的体验。邓辉坦言,在上海近两年的工作经历对自己是一个很好的薰陶,“不同气质的城市,你可以吸取其不同的精华。”

  随后,邓辉被调往沈阳万豪万怡品牌的酒店担任财务总监。此时,万豪正筹划借助奥运会的契机扩展在北京的业务。在沈阳任职八个月后,邓辉再次接到了万豪总部的调令,前往北京筹备北京万豪的另一家酒店的开张工作。“这是一段从零开始的过程,首先是要建立筹备期间的各种财务制度,设置系统,并着手做大量时间计划和招聘工作,同时根据万豪的标准和业主公司共同去招标,采购营运用品等。”在邓辉看来,酒店开业之前最关键的三大块就是营运用品的采购、人员招聘及培训和系统设置。邓辉直言,作为财务总监,在做这些工作之前必须有一个严格的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来安排时间和工作,同时还要有很好的沟通能力。最终,荣登奥运期间开张的四家万豪品牌的酒店业绩之首的成绩,让邓辉再次收获了应有的成就感。

  在邓辉看来,万豪品牌酒店最大的特色在于它的标准化体系和企业文化,“你在这里能够感受到你是被重视的、被在乎的。我觉得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和万豪的企业文化有很多地方比较一致,所以很有归属感。”

  CFO 职场风向标

  8月6日,华视传媒(纳斯达克:VISN)正式对外宣布首席财务官陈廉义由于个人原因将辞去现任职务,离任时间定于2010年8月13日。公司董事局主席及CEO李利民表示,正为公司寻找下一任首席财务官。

  8月6日英飞凌公司宣布,首席财务官马尔科施勒特(Marco Schroeter)已经离开管理层,原因是他与公司管理层在未来政策上存在意见分歧。英飞凌管理委员会发言人提拔为董事长的彼得·鲍尔(Peter Bauer)将临时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职务,直至公司任命正式的接替人选。

  8月12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NYSE:WX)宣布委任Edward Hu先生为首席财务官,即时生效。现任首席财务官Hao Zhou先生将离开无锡药明康德寻求其他更好的发展机会,并会协助过渡。

  8月16日,亚信联创周一宣布,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李蔚由于个人原因已经辞职,辞职即日生效。亚信联创已任命北京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首席财务官武军为首席财务官,接替李蔚先前的职务。

  8月21日,达美乐披萨公司(DPZ)宣布,已任命迈克尔·劳顿(Michael Lawton)为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劳顿现年51岁,在达美乐已工作了11年,此前担任该公司国际部门执行副总裁。他将接替温迪·贝克(Wendy Beck),后者已接受了总部位于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挪威邮轮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职位。

  8月23日,神州数码首席财务执行官贺军心脏病发作,不幸逝世,享年49岁。据悉,贺军生前任神州数码集团的CFO,负责集团整体的财务、经营风险控制及资本运作等工作。

  8月27日,农业综合企业及食品巨头邦基公司(BG)宣布,其首席财务官杰奎琳·福斯(Jacqualyn Fouse)将于9月24日离开公司,以接受Celgene Corp(CELG)的相同职位,后者是一家全球性生物制药公司。邦基表示,其全球运营官安德鲁·伯克(Andrew Burke)将担任临时首席财务官。

  8月27日,中海油服(20.95,-1.03,-4.69%)宣布,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傅成玉辞任所有职务。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钟华将辞任所有职务,李飞龙将获委任为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财务官,同于下月16日起生效。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实务的影响因行业而异。对零售交易而言,新准则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对建造合同或多元素合同而言,新准则的运用可能导致新旧两重天。

  文/党红

  Pay to Caesar what belongs to Caesar and God what belongs to God——当是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轮廓素描和最佳本质概括。今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名为《顾客合同收入》的征求意见稿(ED)。该准则一俟出台,则IAS18和IAS11即行废止,美国会计准则汇编(ASC)中冠以“Topic 605”的收入确认规则也多要更改。

  简单地说,新收入准则认为,收入应在报告主体履行交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时予以确认,确认的金额为应收对价的价值;若合同涉及在不同时段交付一件以上的商品或提供一项以上的服务时,则对价总额应按各项目单独售价在各行为义务之间进行分配。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实务的影响因行业而异。对零售交易而言,新准则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对建造合同或多元素合同而言,新准则的运用可能导致新旧两重天。本期我们先通过两个示例感受一下新收入准则之内涵特质,下期我们再对其原则要点进行解读。

  【示例一】某电信公司向顾客提供免费手机,前提是顾客签订为期24个月的电话和数据包月服务,每月收费35元。对于同样的手机和服务,该公司的非捆绑销售方案是,手机售价330元,电话和数据服务收费每月20元。现行会计实务中,捆绑套餐在免费提供手机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在之后的24个月中每月确认35元的服务收入;非捆绑套餐在销售手机时即确认330元的销售收入,之后每月确认20元的服务收入。

  按照新收入准则,非捆绑套餐的收入确认方式并未改变。但“免费手机+移动服务”的套餐销售收入确认模式将发生彻头彻尾的改变。捆绑套餐合同需区分提供手机与提供电话和数据服务两项行为义务,同时在计量手机对价价值时还需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总对价840元应按其各自单独售价在两项行为义务之间进行分配。当提供手机时,该行为义务被履行,因此当天应确认330元(这实际上也是捆绑套餐相对非捆绑套餐由顾客每月多付的15元的现值)的收入。之后,每月一方面确认20元的服务收入,另一方面确认各月利息收入(提供手机时确认的应收款330元是未来24个月中15元/月的年金现值)。下表列示了现行会计实务和新收入准则下捆绑套餐会计处理的差异,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按照新收入准则,即使合同将多项元素捆绑成水乳交融的形式,在确认收入时也要萃取厘清。

  【示例二】情形1——1月1日,某企业与顾客签订合同,为顾客建造定制设备,12月31日交货,售价24万元,顾客每个季度根据完工进度进行阶段性付款。设备的法定所有权在交货时转与顾客。若合同提前终止,则部分完工的设备归顾客所有,顾客支付相应款项。情形2——将情形1的信息作少许调整,设备不是定制而是标准化产品,顾客若在交货前取消合同,则顾客补偿企业正常销售损失的毛利。设备的法定所有权还是在交货时转与顾客。其余条件不变。

  现行会计实务对情形1和情形2均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照新收入准则,则两者处理有别。情形1中,设备在制造过程中是由顾客控制的。企业的行为义务是为顾客持续提供原料和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产出法、投入法或直线法确认各期收入,可以说与现行会计处理类似。情形2中,顾客只有在交货后才能获得对设备的控制权,因为在12月31日前,企业可以将原本为该顾客制造的标准化设备卖给其他顾客,然后另外再造一台。企业的行为义务是为顾客提供设备,应在向顾客提供设备时确认收入,这显然与现行实务不同。哪一项合同义务被履行,就确认相应的收入,哪一项合同义务未履行,就不能确认相应收入。总而言之,还是那句话: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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