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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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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毛

初生牛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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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0: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省济南市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重点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级、分类、分阶段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规定的规定,我国实行五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由用户来决定如何对资源进行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支持用户具有更强的自主保护能力。特别是具有访问审记能力,即它能创建、维护受保护对象的访问审计跟踪记录,记录与系统安全相关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用户和事件类型等信息,所有和安全相关的操作都能够被记录下来,以便当系统发生安全问题时,可以根据审记记录,分析追查事故责任人。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具有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的所有功能,并对访问者及其访问对象实施强制访问控制。通过对访问者和访问对象指定不同安全标记,限制访问者的权限。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将前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扩展到所有访问者和访问对象,支持形式化的安全保护策略。其本身构造也是结构化的,以使之具有相当的抗渗透能力。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能够使信息系统实施一种系统化的安全保护。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具备第四级的所有功能,还具有仲裁访问者能否访问某些对象的能力。为此,本级的安全保护机制不能被攻击、被篡改的,具有极强的抗渗透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标准、等级设备标准、等级建设标准、等级管理标准等,是实行等级保护制度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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